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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優惠,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

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優惠,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

聯播政府入口網-政府新聞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,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,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自住房屋、土地,同時符合以下3條件,屬先售後購者,得於重購自住房屋、土地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;先購後售者,得於出售自住房屋、土地申報時申請扣抵稅額: 一、本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。 二、出售前1年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。 三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間隔在2年以內。 該所說明,為避免投機,落實保障自住權益之立法目的,適用重購自住房地優惠之新房地,於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(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,或出租、供營業、執行業務使用),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。但若屬下列3種特殊原因之一,致戶籍遷出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,倘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,確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者,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,可免被追繳稅款: 一、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。 二、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。 三、原所有權人死亡。 該所提醒民眾特別注意,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,符合上揭情事者,納稅義務人需提出證明文件,供稽徵機關審認。 納稅義務人倘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自住房地退(抵)稅優惠之規定仍有疑義,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321,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。 新聞稿聯絡人: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塗育鳳 聯絡電話:(04)23051116轉251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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